一、政策条文
在我县工作满1年的各层次人才(2018年1月1日之后首次来浦工作,不含机关、事业、国企中本科级别及以下的浦江籍正式在编人员),新购买我县首套家庭住房(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为: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按房价总额70%,最高补助150万元;博士级别按房价总额50%,最高补助80万元;硕士级别按房价总额40%,最高补助50万元;本科级别按房价总额30%,最高补助30万元;大专级别按房价总额20%,最高补助15万元。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共有者、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享受购房补助后,继续在浦工作5年及以上,方可进行房产转让,否则全额退还补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申请对象
在我县工作满1年的各层次人才(2018年1月1日之后首次来浦工作,不含机关、事业、国企中本科级别及以下的浦江籍正式在编人员)
三、补充说明
1.在我县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有家庭住房(不包括集体性质房屋),不享受购房补助: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或夫妻一方有住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
(3)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
(4)已享受征迁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的;
(5)离婚之前有家庭住房,且离婚不满三年的;
(6)新政实施后,因赠与、出售、查封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
(7)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网签备案的; (8)新政实施前已签订定金协议、购房协议的; (9)新政实施后,同一居民家庭任一成员存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形的。
2.人才申请购房补助后,该房屋即限制交易。享受购房补助后,继续在浦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以社保缴纳等记录为准),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后方能进行房产转让。不足5年进行房产转让的,先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全额退还补助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审核通过后,由县自规局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
3.商品住房的标准,指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规定,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
4.购房时间: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以付款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商品房以不动产权证证载时间为准。
5.相应利息,按申请转让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浦江县域范围内无国有土地性质不动产(含网签备案),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等政策。
7.本细则中“浦江籍”的认定为申请人父母任一方籍贯为浦江籍。
8.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四、申请材料
1.《浦江县人才购房个人申请表》(附件);
2.个人身份证明;
3.户籍(籍贯)证明材料;
4.人才层次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已婚申请人提交);
6.就业人才:银行打印的单位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人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创业人才:营业执照、章程等创业资料;
8.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县人力社保局出具,无需个人提供);
9.不动产权证或付款发票及购房合同等材料。
五、申请流程
1.申报。申请人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初审。机关、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其他申报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主要审查申请人员实际工作情况。
3.联审。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县自规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联审通过人员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购房补助资格人员。
六、申请时间
一年一报,以通知时间为准。
七、责任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